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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细则拟定:入局有门槛、产品限范围

和讯保险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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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税收优惠政策确定后,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9月29日,据业内消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产品需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交费灵活性等要求要求。

  

  划定经营门槛 明确产品范围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持续提升能力,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保险,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那么,哪些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满足以下6项要求:

  

  1、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2、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3、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4、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银保监会给出的门槛并不低,业内交流数据显示,当前能满足前两项要求的保险公司约有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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