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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专人管理、应和投资者提前约定......监管出手“勒紧”理财子公司产品流动性风险“围栏”

北京商报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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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将迎新规!9月8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近日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职责、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考核问责机制,提出了理财公司应当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理财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等各项要求。
安排专人负责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职责、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考核问责机制,提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措施、信息披露等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由专人负责后,监管也将管理人的权责边界进一步落到实处。《办法》强调,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理财公司应当针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该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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