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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下达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工信部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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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23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20000吨、115000吨。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各集团门户网站公示当年在产矿山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
  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尾矿库管理要求的;
  (五)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各稀土集团要严格遵守资源开发、节约能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指标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和原材料转化率;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不得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购加工稀土矿产品(含富集物、进口矿产品等);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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