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市场 > 股市聚焦

|股市聚焦

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法被罚 未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等

中国经济网 佚名

|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莆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莆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未按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管理未尽职。 
  中国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合计罚款80万元。 
  相关法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