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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人寿潍坊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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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金罚决字〔2023〕11号、12号)显示,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市青州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董洁(时任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市青州营销服务部经理)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市青州营销服务部罚款6万元,对董洁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官网显示,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海峡两岸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于2005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保单。开业以来,陆家嘴国泰人寿已顺利筹设江苏、浙江、福建、北京、山东、广东、辽宁、天津、厦门、四川、河南11家分公司,同时在近50个城市设立了营销网点。其股东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显示,前述2家股东各持股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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