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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海王生物3年年报审计2违规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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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 深圳证监局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执行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生物”,000078.SZ)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芳、刘多奇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就个别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参数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海王生物2022年在对某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采用主要客户约定的合同账期测算营运资本,但公司实际周转天数明显超出合同账期。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芳、刘多奇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出审慎的审计判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关注相关股权投资核算不恰当的情形

  

  海王生物持有的某投资基金在2020年、2021年进行了利润分配,公司对该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但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直到2022年才进行会计处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芳、刘多奇未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并提出审计调整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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